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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金浦科创基金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0-059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参与投资设立科创基金的议案》,决定以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上海金浦科技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浦科创基金”或“合伙企业”),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1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 金浦科创基金合作方股权结构等情况

  

  二、 金浦科创基金的相关情况

  1、 存续期及投资期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向工商主管部门登记的合伙期限为成立日起10年;合伙企业的基金运作期限为7年,自合伙企业之成立日起计算。

  本合伙企业之投资期自首次交割日起算,至以下情形中先发生之日为止:(1)首次交割日起算的第叁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或(2)认缴出资总额(违约合伙人之认缴出资除外;不包括为支付至存续期限届满所需支付的基金费用、支付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投资期内已经批准的投资项目或对现存的投资项目进行追加投资之目的所做的合理预留)全部使用完毕之日;(3)发生普通合伙人终止事件且替任的普通合伙人未能如约产生;(4)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85%的有限合伙人决定终止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后至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管理及退出期,该期间内本合伙企业除存续性活动外不得参与任何投资项目。

  为本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由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批准,可将合伙企业存续期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超过一年。

  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上海金浦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其同意并确认,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以符合善意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方式履行其在合伙协议项下对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并行使其在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且应当对本合伙企业的业务和经营投入必要时间以确保对本合伙企业的妥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经营权以及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或全体有限合伙人决议之事项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善意原则和商业判断作出决定。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有有限合伙权益之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对合伙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3、 有限合伙人的职责和权限

  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或通过在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中派驻代表的方式参与,有限合伙人不得控制或参与本合伙企业的管理或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权为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事。但是,如某一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该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当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督促管理人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有限合伙人的前述行为及向有限合伙人代表委员会派驻代表的不应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

  除本约定外,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出售、转让或出质其在本合伙企业中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撤资。

  4、 会计核算方式

  管理人应当在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及其解散后三年内维持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反映本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5、 决策机制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管理人提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进行任免,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有权对被投资公司的投资或出售进行最终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或出售决议需要全体投委会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各委派1名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 本公司不对本基金形成控制且不会将本基金纳入本公司的并表范围。

  7、 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无法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本公司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无一票否决权。

  8、 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同业竞争。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0-060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回购事项概述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4月13日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使用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0年9月24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2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34%,最高成交价为4.3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5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83.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 其他说明

  1、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回购股份: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2、 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首次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68,502,442股的25%。

  3、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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