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中银绒业”)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聚信”)的一致行动人恒天嘉业(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恒天嘉业”)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绒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41,496,000股流通股股票,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担保的主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向法院提出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请求拍卖或变卖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流通股股票,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上由恒天嘉业、嘉实资本申请实现质押担保物权的中银绒业股票共计8,149.6万股,占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数的16.93%。有关该案的详细内容参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披露的《2018-25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中绒集团收到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0号及编号为(2017)粤0304民特721号的民事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恒天嘉业以及嘉实资本的申请,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恒天嘉业与嘉实资本分别于2018年5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认为上述裁定中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有错误,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异议申请。以上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披露的《2018-62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年5月9日及5月14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2019-4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及《2019-5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恒天嘉业及嘉实资本的异议申请后,经审理撤销了(2017)粤0304民特720号民事裁定以及(2017)粤0304民特721号民事裁定,作出了(2018)粤0304民特839号民事裁定及(2018)粤0304民特840号民事裁定。
2019年12月嘉实资本及恒天嘉业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请求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4民特839号、(2018)粤0304民特840号生效法律文书裁定的执行事项,上述申请于2020年1月初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详见本公司2020年1月7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4执85号], 法院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000 万股*ST中绒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详见本公司2020年8月26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69)。
二、有关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粤0304执85号],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将于2020年11月26日10时至2020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绒,证券代码:00098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4000万股股票。[法院账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0755/04],展示价格:1.19元(2020年10月13日收盘价)乘4000万股,起拍价: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股票总数(4000万股)乘以70%,保证金:4,760,000元,增价幅度:230,000元及其倍数。本院将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上述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三、其它相关情况说明
宁夏恒天丝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亿股流通股股票。上述申请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决定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12日下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04执17774号]。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股东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45)。
截至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7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77%,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3次轮候冻结。
本公司将高度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粤0304执85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0-7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绒业”)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股东涉诉事项进展暨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2020-76号公告),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4执85号],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持有的4000 万股*ST中绒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粤0304执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福田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6日10时至2020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证券简称:*ST中绒,证券代码:000982,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4000万股股票。[法院账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sf.taobao.com/0755/04],展示价格:1.19元(2020年10月13日收盘价)乘4000万股,起拍价:拍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乘以股票总数(4000万股)乘以70%,保证:4,760,000元,增价幅度:230,000元及其倍数。福田法院将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上述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一、 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中绒集团持有中银绒业481,496,444股股份,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11.2978%。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及减持方式:申请执行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福田法院将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中绒集团持有的中银绒业4000万股股票。
2、减持股份来源:首发及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3、减持数量及比例:40,000,000股,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0.9386%。
4、减持期间:福田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的计划拍卖时间2020年11月26日10时至2020年11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
5、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以法院实际拍卖成交价格为准。
6、本次拟减持事项为被动减持,将按照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04执85号]和《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进行。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披露日,中绒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81,496,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78%(含本次将被动减持的40,000,000股,占中银绒业总股本的0.938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绒集团累计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81,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77%,占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99.9999%;中绒集团所持公司股份481,496,444股全部被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已被13次轮候冻结。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被司法拍卖、变卖股份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提醒中绒集团及相关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0)粤0304执85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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