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86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0年12月16日采取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金贵银业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0年12月16日采取现场和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现将出资人组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73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8,521,3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41.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出资人或出资人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数合计247,630,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出资人共365人,代表股份数合计150,890,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经统计,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98,521,300股,其中同意398,39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出资人所持股份的99.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金贵银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金贵银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因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郴州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法院批准,公司重整失败,则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87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20年12月1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重整程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0年11月5日,郴州中院裁定受理金贵银业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金贵银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5)、《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0年12月16日向郴州中院提交《关于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收到了郴州中院送达的(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金贵银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金贵银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16日,金贵银业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贵银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已于当日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管理人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认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金贵银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郴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郴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金贵银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金贵银业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金贵银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0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郴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金贵银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金贵银业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破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ST金贵 公告编号:2020-18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郴州中院”)裁定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
金贵银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召开。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并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方案(草案)》”)和《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通报重整案件审理情况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2.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3.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4.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5.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6.管理人对《财产管理方案(草案)》进行说明,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草案)》;7.管理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说明,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8.债务人和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二、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对《财产管理方案(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财产管理方案(草案)》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401家,其中,表决同意《财产管理方案(草案)》的债权人共354家,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401家债权人的88.28%,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277,495,943.23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7,895,267,371.79元(含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受偿部分)的66.84%,超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财产管理方案(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二)《重整计划(草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7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15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88.24%,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625,289,293.24元,占该组债权总额1,883,844,178.26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优先受偿部分)的86.28%,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384家,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为340家,占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总人数的88.54%,已超过本组出席会议债权人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5,718,814,799.3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7,895,267,371.79元(含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优先受偿部分)的72.43%,已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向郴州中院提交了《关于批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书》。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0年4月30日起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未获法院批准,公司重整失败,则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稳定经营,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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