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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ST金钰          公告编号:临2021-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华融控股(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控股”)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公司”)、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兴龙”)、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东方金钰”),第三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已审理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案金额为借款本金5亿元及相关利息、逾期罚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控股与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第三人天风证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融控股

  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冲嘉德利”)、赵宁、王瑛琰

  第三人:天风证券

  2、 案件基本情况

  东方金钰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控股申请债权融资,经双方磋商,华融控股同意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提供5亿元贷款;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贷款适用的年利率为11%,利息应按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360天的基础上计算;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2017年1月26日,华融控股通过渤海银行向东方金钰发放委托贷款5亿元。

  2017年1月25日,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分别与华融控股、渤海银行签订保证协议,约定: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共同为东方金钰履行委贷合同项下义务向渤海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月25日,云南兴龙与华融控股、渤海银行签订质押协议,约定:云南兴龙将其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的股权及基于该股权而享有的现有和将来的全部权益质押给渤海银行,为东方金钰履行委贷合同项下义务向渤海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2017年1月25日,腾冲嘉德利与华融控股、渤海银行签订抵押协议,约定:腾冲嘉德利同意向渤海银行提供抵押,以担保东方金钰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金额为5亿元;抵押物为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两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以及一处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11月17日,腾冲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65号、第000364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均载明:权利为抵押权,权利人为渤海银行,义务人为腾冲嘉德利,债务履行期限为2017年1月25日起2019年1月24日止。前者载明担保债权的数额为12,999.03万元,在建建筑物抵押,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108440号。后者载明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担保债权的数额为12,020.58万元,共1个多幢单元联合抵押。

  因东方金钰账户冻结,未能按期支付利息。2019年1月3日,华融控股向东方金钰出具《关于督请东方金钰按期付息之通知函》,称本笔委托贷款本金5亿元将于2019年1月25日到期。华融控股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6月12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7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天风证券申请执行云南兴龙、腾冲嘉德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作出(2018)云执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指定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8月7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2018)云31执4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腾冲嘉德利名下的本案所涉抵押不动产,为首次查封。本案审理过程中,天风证券以其与本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追加天风证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3、 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华融控股与上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

  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19)粤03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

  二、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偿还借款利息47,513,888.89元及罚息(以尚欠本金5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东方金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融控股支付律师费3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97,319.86元;

  四、原告华融控股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云南兴龙持有的北京国际珠宝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42.2%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云南兴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五、原告华融控股有权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腾冲嘉德利名下位于腾越镇北二环路北侧的在建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腾国用(2017)第1084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46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权第000115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云(2017)腾冲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49号〕的所得价款分别在12,999.03万元、12,020.58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腾冲嘉德利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六、被告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东方金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兴龙、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东方金钰追偿;

  七、驳回原告华融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6,485.21元,由原告华融控股负担93,340.21元,由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腾冲嘉德利、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负担2,923,1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方金钰、云南兴龙、腾冲嘉德利、深圳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执行后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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