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开庭时间:2021年2月3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涉诉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98%,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关于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创实业”)
被告1: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丰建投”)
2、事实与理由
龙丰建投与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设备销售合同(含零星土建),公司委托路创实业负责该合同中零星土建的施工,工程暂估总价为340.308万元,并按照相关时间节点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备案及政府审计完成时,公司支付至政府审计价的88%。
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暂估价的88%,但因政府审计尚在进行中,审计价格尚未确定,故公司无法确定支付金额,且公司也未收到龙丰建投相应土建款项。
目前,龙丰建投负责的政府审计尚在进行中,但路创实业坚持要求龙丰建投直接拨付其自行委托预算公司得出的结算款项,并将公司与龙丰建投作为共同被告,因而成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建设工程款7,439,038.44元;
(2)判令被告1依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8,275,062.97元;
(3)判令被告2直接拨付被告1欠原告工程余款和违约金;
(4)由二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涉诉金额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98%,所占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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