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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代表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99        证券简称:招商证券

  债券代码:122234.SH     债券简称:12招商03

  债券代码:122374.SH     债券简称:14招商债

  债券代码:143627.SH     债券简称:18招商G3

  债券代码:143712.SH     债券简称:18招商G5

  债券代码:143392.SH     债券简称:18招商G6

  债券代码:143762.SH     债券简称:18招商G8

  债券代码:155208.SH     债券简称:19招商G1

  债券代码:163757.SH     债券简称:20招商G1

  债券代码:163814.SH     债券简称:20招商S2

  债券代码:163924.SH     债券简称:20招证G2

  债券代码:163925.SH     债券简称:20招证G3

  债券代码:175174.SH     债券简称:20招证G4

  债券代码:175175.SH     债券简称:20招证G5

  债券代码:175292.SH     债券简称:20招证G6

  债券代码:175293.SH     债券简称:20招证G7

  债券代码:175637.SH     债券简称:21招证G1

  债券代码:175638.SH     债券简称:21招证G2

  债券代码:175715.SH     债券简称:21招证G3

  债券代码:163865.SH     债券简称:21招证S1

  债券代码:150930.SH     债券简称:18招F10

  债券代码:151412.SH     债券简称:19招商F3

  债券代码:151413.SH     债券简称:19招商F4

  债券代码:151495.SH     债券简称:19招商F5

  债券代码:151496.SH     债券简称:19招商F6

  债券代码:151600.SH     债券简称:19招商F8

  债券代码:166206.SH     债券简称:20招商F1

  债券代码:166414.SH     债券简称:20招商F3

  债券代码:166415.SH     债券简称:20招商F4

  债券代码:166701.SH     债券简称:20招商F5

  债券代码:166996.SH     债券简称:20招商F6

  债券代码:166997.SH     债券简称:20招商F7

  债券代码:177972.SH     债券简称:21招证F1

  债券代码:177973.SH     债券简称:21招证F2

  债券代码:175515.SH     债券简称:20招证C1

  债券代码:175516.SH     债券简称:20招证C2

  债券代码:175705.SH     债券简称:21招证C1

  债券代码:175813.SH     债券简称:21招证C2

  债券代码:145340.SH     债券简称:17招商Y1

  债券代码:145371.SH     债券简称:17招商Y2

  债券代码:145545.SH     债券简称:17招商Y3

  债券代码:145579.SH     债券简称:17招商Y4

  编号:2021-005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招商证券”)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资管”)作为招商资管股融宝8号定向资管计划(简称“定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中恒公司”)及招商证券三方于2015年12月签订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法律协议》,约定武汉中恒公司以其持有的8,875.00万股“深华发A”(证券代码000020)股票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额为人民币10.80亿元,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2月31日。2016年2月,武汉中恒公司补充质押“深华发A”(证券代码000020)股票2,735.00万股,质押股票数量合计达11,610.00万股。上述三方分别于2016年12月及2017年6月签署补充协议,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质押股票的质押率低于预警线,武汉中恒公司未依约完成补充质押交易或提前购回;武汉中恒公司亦未在约定的购回期限内清偿融资本息,构成违约。

  为维护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依法对武汉中恒公司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武汉中恒公司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支付本金10.80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招商资管(代表定向资管计划)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深华发A”(证券代码:000020)11,610.00万股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相关业务协议约定,招商资管作为定向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代表定向资管计划进行相关操作,不承担相关风险及损失,本案所涉及交易损益及判决结果最终由定向资管计划委托人承担。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案件对公司业务经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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