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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刘勇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刘飞宇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剔除回购的股份)为基数,拟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进行利润分配。

  6、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

  7、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其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根据金融机构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如有需要可以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载望及/或富海霞、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江河源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对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授信申请及使用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8、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年度担保总额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

  授权期限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9、 议案名称:关于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及相关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年度内预计收汇情况,开展总金额不超过等值6亿美元的远期外汇交易等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用于规避人民币波动带来的汇兑损失。授权董事长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10、 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委托理财投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2021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持牌专业金融机构发行的中等及以下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同意公司在任意时点理财总体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

  11、 议案名称:关于应收款项核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公司对经营过程中部分长期挂账、无法回收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部分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予以核销。本次拟核销的应收款为233,707,796.64元,其中应收账款233,407,796.64元,其他应收款300,000元,本次核销的应收款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且公司在此前均已全额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上述应收款项核销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影响。

  12、 议案名称: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审议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媛、刘博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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