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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6          证券简称:西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同意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2号)同意,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7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562.50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3,320.91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2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1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2021年3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浙江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西力”)、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西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前述“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205829900002318,截至2021年4月29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终端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兆廷、朱玉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西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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