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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94 、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 、大名城B    公告编号:2021-045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05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上海延安西路2588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局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冷文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冷文斌先生、独立董事郑启福先生出席会议,董事俞培俤先生、俞锦先生、俞丽女士、俞凯先生、郑国强先生、独立董事卢世华先生、陈玲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江山先生出席会议,监事董云雄先生、梁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向公司请假;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燕琦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董事局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暨2021年度财务预算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金支持的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名城金控集团2021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各级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子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A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B股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35,587,483;关联股东俞培俤先生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4,388,658;关联股东陈华云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配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5,842,450;关联股东俞锦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3,766,253;关联股东俞丽女士为俞培俤先生的女儿,并担任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1,457,717;关联股东俞凯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儿子,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0,000,000;关联股东俞培明先生为俞培俤先生的兄弟,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0;关联股东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为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000,000。名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创元贸易有限公司、俞培俤、陈华云、俞锦、俞丽、俞凯、俞培明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备战律师、郭蓓蓓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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