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违规担保本金余额合计46,605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94%,其中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担保本金余额为27,805万元,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银行”)担保本金余额为18,800万元;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宜,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四)项、第13.3.2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一、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其他风险警示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的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不再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的担保负有任何义务与责任。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因优选资本未对中介函证内容进行实质性回复,亦未配合提供《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故无法知悉《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所述内容,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回复和对外披露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待资料完善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关注函》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2月27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2021-021、2021-028、2021-045、2021-057)。
2、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2日分别披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优选资本向公司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优选资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司拟增加诉讼请求项及金额,增加后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签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4908号)公司撤诉,该案件已结案。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优选资本向公司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优选资本赔偿公司损失;3、请求判令优选资本赔偿公司市场声誉损失;4、优选资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1)京民终207号】,就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被上诉人肖赛平、被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当日未审结。
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1)京民终207号】,就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被上诉人肖赛平、被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5点00分再次开庭。
2021年3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定于2021年5月7日9时30分开庭。2021年4月6日,优选资本对(2021)京02民初173号案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请求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5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京02民初173号,裁定:驳回优选资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21年5月18日,优选资本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改判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5月12日下午15点0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被上诉人肖赛平、被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次开庭。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公司暂未收到相关判决法律文书。
3、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措施
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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