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涉案金额:人民币约19,478.6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龙熠”或“子公司”或“原告”)已就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石化”)之间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一审已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初96号】。本次诉讼和判决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8日,舟山龙熠因与岚桥石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岚桥石化退还原告各项款项144,727,260.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46,680,680.20元(利息计算截止起诉之日2021年1月20日,剩余利息以原告已预付的款项中未提货部分货款144,727,260.67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诉求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叶成持有的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1.97%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判决原告有权就被告岚桥石化所有的固定油罐(位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内,占地493,333㎡,油罐数量共计40个)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法判决被告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岚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玉石洁具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港口石油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出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1民初96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4,727,260.67元;
2、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4,727,260.67元的利息46,680,680.20元;
3、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44,727,260.67元的利息(以144,727,260.67元为本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自2021年1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4、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1,966,836.29元;
5、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1,411,200.00元;
6、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5万元;
7、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10万元;
8、若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义务,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叶成持有的岚桥国际商业有限公司1.97%股权与叶成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9、若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义务,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就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固定油罐与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驳回原告舟山龙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4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案件情况,并综合考虑业务对方和担保方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于2020年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了坏账准备1,613万元。目前该诉讼事项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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