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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

  股票代码:300243         股票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1-066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高材”或“发行人”、“公司”、“本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瑞丰转债”)。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1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34,0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34,0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0,200.00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3、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的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债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根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瑞丰高材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9月13日(T+1日)主持了瑞丰转债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公证处公证。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凡参与瑞丰转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结果。中签结果共有123,511个,每个中签结果只能认购10张(1,000元)瑞丰转债。

  特此公告。

  发行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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