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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未减持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北度”)拟自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交易日后的180个自然日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在减持时间过半时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鉴于新沂必康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截至目前,新沂必康、李宗松、陕西北度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目前,新沂必康持有公司股份472,030,2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1%;李宗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6,393,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5%;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份11,801,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0,225,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3%。

  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新沂必康、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共同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目前该承诺已到期结束。

  3、李宗松先生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承诺:(1)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2)本人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新增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安排。承诺期限为:2016年4月11日-2019年4月1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未主动减持及被动减持情况

  鉴于新沂必康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截至目前,新沂必康、李宗松、陕西北度在本次减持周期内不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情况。陕西北度于2021年7月16日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强制平仓,被动减持了2,37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6%,被动减持后,陕西北度持有公司股份11,801,9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7%。

  (二)股份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查询显示,新沂必康、李宗松及陕西北度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冻结。公司已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本次为补充披露股份冻结情况。其中,全部冻结股份合计630,225,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3%;轮候冻结股份合计618,423,2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36%,轮候机关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公安局、上海金融法院。

  但鉴于新沂必康已进入破产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冻结新沂必康、陕西北度及李宗松名下公司的全部股票及相应孽息。因此,本次减持计划并不会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情形,更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其他事项

  1、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宗松先生、陕西北度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2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部分和解及撤诉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于2021年4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累计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吴燕芬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与原告吴燕芬达成和解,并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诉。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收到原告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原告高原等 89 人撤回起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上述原告外,截至目前,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共涉及433名投资者。鉴于与上述原告已达成和解及撤诉,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吴燕芬签署的和解协议;

  2、高原等89人签署的撤诉申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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