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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06          证券简称:依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于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00亿元(含3.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31)。

  现将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96060839U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0层

  法定代表人:梁文飞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2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情况:

  

  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程序,登记编号P1005542。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以上各合作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情况。

  (二)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12590222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1楼

  法定代表人:崔春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4年10月16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股东情况:

  

  基金业协会登记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估值与核算服务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基金业协会业务登记编码为A00004。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以上各合作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合作投资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等情况。

  三、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与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天津签署了《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1年7月版)》(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认购明毅半年安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本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明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基金的存续期限:15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提前终止本基金。

  5、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T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5工作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资金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在赎回确认日后5个交易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涉及代销机构赎回资金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应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并保证托管资金账户预留足额资金,若基金管理人无法在与代销机构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日完成资金交收而引起代销机构及其投资者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6、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A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0.5%,B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均为0.3%,各类份额各自承担,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当季应收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七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7、违约责任

  (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4)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6)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包括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形成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带来的损失等。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3)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5)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仅分别依据本合同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运营服务协议》承担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6)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新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本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二)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天津签署了《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认购华泰泰合金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计划”)。 本合同主要条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4、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自计划成立之日起10年。

  5、投资目标与投资范围:追求中短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充分发挥专业研究和投资管理能力,力争通过定性及定量的方式构建风险可控的投资组合,将绝大部分仓位配置于中低风险收益的品种,力争获取相对稳定收益,同时将小部分仓位投资于结构性挂钩的衍生品,力争获得部分高风险收益,最终谋求集合计划资产单位风险收益最大化。本集合计划投资于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债券逆回购、央票、金融债、企业债、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保险资管产品、收益凭证、场外期权等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6、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集合计划管理费每日计提,按自然季度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计提的管理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7、退出方式

  本次参与份额在当期资金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退出,与管理人签订特殊协议委托人和管理人的自有资金除外。

  8、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6)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7)投资者的债权人通过司法机关对集合计划资产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方承担责任。

  9、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告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有效;

  (2)本集合计划成立。

  四、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亿元(含1.0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2.00亿元(含2.0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均在上述审批范围内。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督失控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主要有以下措施:

  1、公司将进行事前审核与评估风险,及时关注投资产品的情况,分析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且收益相对固定的理财产品;

  3、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对所投资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及相关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含本次)

  

  八、备查文件

  1、《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本次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相关认购资料。

  特此公告。

  天津市依依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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