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ST云城 公告编号:临2021-106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东方柏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方柏丰”,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的控股股东。
3、生效判决金额为3,848.76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与云南柏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东方柏丰100%股权,下称“柏丰集团”)于2015年12月14日签署的《昆明市东方首座项目增资协议》(下称“《增资协议》”)约定:柏丰集团将其持有的东方柏丰49%的股权质押给公司,用于担保柏丰集团能够履行《增资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其中包括如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选择货币补偿的,则需由东方柏丰承担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60万元,货币补偿总款项实际发生金额不足3,860万元的由东方柏丰据实支付,超过3,860万元的部分由柏丰集团自行承担。因此,二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均无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方柏丰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下称“五华区医院”,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随后,东方柏丰对五华区医院提起反诉。昆明市中院于2019年9月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9年11月、12月,2020年7月进行了询问和质证,经一审审理终结,判决的具体情况为:
1、东方柏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五华区医院支付赔偿款2,954.60万元;
2、东方柏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五华区医院支付违约金850万元;
3、驳回五华区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东方柏丰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73万元,由五华区医院承担124.73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19万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0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保全费0.5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鉴定费18.26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具体事宜详见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19-084号公告、云南城投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云南城投2019年年度报告、云南城投2020年半年度报告、临2021-010号公告)
五华区医院因不服昆明市中院(2019)云0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终1164号】,具体内容如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五华区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五华区医院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7,300元,由五华区医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本案涉案金额未超过3,860万元,由东方柏丰承担,故二审判决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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