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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七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拟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本报记者 刘 琪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

  《办法》起草说明指出,制定《办法》有着三方面必要性: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必然要求;三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迫切需要。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办法》对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提出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办法》还对营销宣传的内容和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明确了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办法》明确提出,加强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明确金融机构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责任划分。要求金融机构作为业务主体承担对营销合作行为的管理责任,与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合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营销活动,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同时要加强对入驻金融机构的管理,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不得违规在网站、APP名称和商标中使用金融类字样。

  此外,《办法》还提出了监管措施,明确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主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以及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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