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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规定的情形。

  公司2020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规定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触及因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2021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40            证券简称:*ST跨境               公告编号:2022-01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跨境通”)于2021年12月11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原告黄家云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受理。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黄家云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杨建新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98,322元(其中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

  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10号),2020年7月17日、2021年5月18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徐佳东、财务负责人安小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3号。

  杨建新、徐佳东为了配合自己减持套现,连续三年年报信息预披露造假,2018年、2019年年报预披露金额相差近100%,2020年年报预披露利润为1亿元至1.5亿元,实际利润为-33.74亿元,前后二次披露巨大的利润差异,足以说明被告的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了虚假陈述。被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原告造成重大投资损失,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晋01民初1306号,主要内容如下:

  太原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黄家云以跨境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为第119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当事人以自己受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证明证券虚假陈述事实的存在,以此作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条件。目前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仍然有效。本案中虽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向跨境通发出的警示函,该警示函并非上述规定中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故本案不具备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家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已驳回,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1)晋01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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