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因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瀚澧”)、金环、陈昊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原大股东西藏瀚澧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8)京民初13号),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西藏瀚澧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10,510,742.61元、期内利息16,951,222.22元、罚息[截至2018年2月17日(不含)为4,144,636.89元。自2018年2月17日(含)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10,510,74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计算]、复利[截至2018年2月17日(不含)为86,252.42元。自2018年2月17日(含)至期内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期内利息16,951,222.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计算];
2、 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1,564,740元;
3、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29)67,347,567股限售流通股股票、14,039,446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享有质权,并对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金环、陈昊旻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环、陈昊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5、 驳回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1项确定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814,4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如果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昊旻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8,300元,由原告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0,417元(已交纳),由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昊旻共同负担4,097,8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陈昊旻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西藏瀚澧正积极准备相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的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如若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19.76%股权未来发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排除会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西藏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19.76%股份,未来不排除被司法处置的可能,同时也存在被除平达新材料以外的其他方取得的可能。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实施、平达新材料未能完成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或未能以其他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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