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2-007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洽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29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3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1,340,000,000.00元,扣除国元证券保荐及承销费12,632,075.47 元(不含税),已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于2020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327,367,924.53元。再扣除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2,206,255.7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5,161,668.8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2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长沙洽洽食品二期扩建项目”实施主体为长沙洽洽,公司与子公司长沙洽洽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国元证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长沙洽洽食品二期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划转。具体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长沙洽洽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丁方: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3778218869 。该专户资金余额由公司根据项目进度从总部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账号为76740188000325595)按需存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沙洽洽食品二期扩建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实施“长沙洽洽食品二期扩建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甲方遵守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彬、王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同时抄送丙方和丁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或按本协议的规定向丙方和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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