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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曹骥先生于2022年3月9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5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曹骥,男,195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骥短线交易“杭可科技”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9年7月22日至今,曹骥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孔某萍系曹骥配偶。孔海萍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累计买入“杭可科技”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杭可科技”9,700股,成交金额880,077.00元,存在将持有的“杭可科技”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2021年9月27日,相关短线交易的实际获利37,188.94元已上缴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曹骥作为杭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

  对曹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本次行政处罚系对董事长曹骥个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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