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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2-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2)粤05民初718号的案件相关文件,敏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华集团”)以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宜华健康及第三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2)粤05民初718号

  原告:敏华集团

  被告:宜华健康

  第三人:宜华集团

  案件原由:根据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状》所述,宜华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投资”)发行了2.5亿美元的债券,于2017年10月24日正式挂牌生效。

  2017年10月23日,宜华投资作为发行人,宜华集团作为保证人签署了信托契据,宜华集团为债券项下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人。

  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为购买宜华投资发行的美元债券,向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发出认购2,000万美元债券的指令。同日,原告完成案涉债券认购。2017年10月17日,恒生银行向原告发送函件确认。

  因宜华投资未能于2020年4月23日按期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全部债券持有人支付当期利息。根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指示,宜华投资发行的案涉债券于2020年8月4日暂停交易。

  2020年11月20日,宜华投资发布公告,确认其未能偿付2020年4月23日的当期应付利息,也未能于2020年10月23日履行债券到期付款义务。第三人宜华集团再次确认将为宜华投资的债券项下欠付的全部本息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

  2017年3月,宜华健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宜华健康及公司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宜华集团申请不超过20亿元的借款额度。

  宜华健康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均载明,宜华健康与宜华集团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宜华健康为资金拆入方,起始日为2017年3月24日,到期日为2021年3月24日。

  原告认为,第三人宜华集团作为案涉债券的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就宜华投资公司拖欠原告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其债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告负有向原告代位清偿债权的义务,并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即向原告偿还本金2,000万美元、期内利息170万美元及逾期利息2,672,777.78美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专递费等;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

  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暂计折合人民币共164,217,868.54元。

  二、公司涉及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近期,公司新增其他小额诉讼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向宜华集团在上述借款额度内的余额为0元,公司将积极应诉,降低本次案件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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