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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宜康        公告编号:2022-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于近日分别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2996号、(2022)京仲裁字第2997号的《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1北京市佳贝林科技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 2-7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2西藏和润祥投资有限公司系申请人1的母公司。2017 年4月,被申请人亲和源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2017年6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 2-7 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致申请人1为履行《框架协议》的约定,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重大损失,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二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房屋维护费用损失、二申请人付出的成本等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

  (二)申请人1北京直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白葛路九号院1号楼(以下简称“目标物业”)的所有权人,申请人2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请人1的母公司。2017年4月,被申请人亲和源与二申请人就目标物业的合作展开洽谈,并于 2017 年 6 月达成一致,签订《白葛路九号院1号楼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附加协议》。两份协议对目标物业租赁的主要条款及条件、收购选择权以及保证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申请人积极促成正式协议的签订,付出巨大的成本。后因被申请人在支付租赁保证金后,未按照《框架协议》的约定签署正式协议,要求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违约给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二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房屋空置产生的物业维护费用损失等费用。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亲和源向北京仲裁委员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一返还保证金、支付迟延返还保证金对应的利息、被申请人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2996号的《裁决书》,裁决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延迟履行违约金 45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10,0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5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42,434.71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公证费4,06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7、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6,500,000元;

  8、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9、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11、本案请求仲裁费及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仲裁费互相抵扣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206,613.4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亲和源向北京仲裁委员提出仲裁反请求,请求申请人一返还保证金、支付迟延返还保证金对应的利息、被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及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根据案号为(2022)京仲裁字第2997号的《裁决书》,裁决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45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赔偿房屋空置产生的租金损失5,000,0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诉讼费5,0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费12,472.98元;

  6、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返还保证金3,500,000元;

  7、申请人一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150,000元;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9、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10、本案请求仲裁费及反请求仲裁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承担,仲裁费互相抵扣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105,438.4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亲和源将与上述各申请人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最优和解方案。并将依照《裁决书》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影响,以公司后续相关定期报告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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