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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分别收到股东许琳、福建平潭利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利恒”)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特定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止本公告日,许琳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31,2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40%;平潭利恒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85,5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048%,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且于2022年4月13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许琳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18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31,276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940%。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许琳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平潭利恒出于自身资金需要,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180天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99,000股,即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在任意连续90天内减持不超过总股本的1%。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平潭利恒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特定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上述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许琳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许琳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平潭利恒关于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平潭利恒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数量:未来减持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许琳、平潭利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许琳、平潭利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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