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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新公路3399弄25号楼9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彭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邱根永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李春芳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信、陈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证券代码:688016         证券简称:心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6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因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由中金公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华菁证券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16日起更名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国泰君安与华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蓝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蓝脉”)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鸿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脉”)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7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2,1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9,658,867.93元。截至2019年7月17日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2019年7月1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87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蓝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鸿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韵、刘思嘉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市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若本协议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而提前终止,甲方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甲方1、甲方2以下合称“甲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伍韵、刘思嘉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上海仲裁。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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