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3.1、9.3.3条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0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1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上市规则》第9.3.5条规定:“上市公司因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审计工作正在进行,2022年度财务信息未最终确定,公司判断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1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2年度出现上述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预计2022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扣除后营业收入为1.4亿元至1.6亿元,超过1亿元指标金额较少。鉴于财务数据需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存在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风险。
公司预计2022年期末净资产为6,400万元至9,600万元,余额较少。截至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可能带来的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期末净资产余额减少,同时,公司2022年半年报将7,6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余额增加,上述会计处理需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认。综上,公司存在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风险。
2021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鉴于审计意见需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公司暂时无法确定2022年度审计报告最终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风险。
二、重点提示的风险项目
1.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已收到多名投资者诉讼立案材料,法院对部分投资者诉讼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提起诉讼投资者可能会进一步增加。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公司将继续根据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计提预计负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将影响公司2022年期末净资产金额。
2. 2017年4月,公司拟向原实际控制人袁明控制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转让所持有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5%股权,交易作价15,000万元。同舟共创在向公司支付7,65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021年6月,公司向法院起诉同舟共创,要求同舟共创继续履行上述交易义务。2022年5月,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上述交易涉及的7,650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公司净资产余额增加。以上会计处理需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确认。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及《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于2023年1月31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四、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2022年度预计财务数据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13),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结果,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9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就业绩预告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公司正积极推进关注函的回复工作,预计在2023年2月14日前完成。
根据《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将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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