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3-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已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及政策原因等不能履行的风险;
2. 该合同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成光伏”)于近日与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签署了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9亿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7%,占晟成光伏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87%。
二、合同交易对方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
注册资本:216,734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硅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系列产品的研制及销售;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上述产品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铝型材和木质包装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长宁大道999号
关联关系: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2.公司名称: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杰
注册资本:54,600.77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电线、电缆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线、电缆经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创业空间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邢台经济开发区长安路1688号
关联关系: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交易对手方均为晶澳科技实际控制的公司,晶澳科技(股票代码:002459)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资信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类似交易情况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年-2021年)公司均与晶澳科技及其控股孙、子公司发生类似交易,销售合同总额(人民币,含税)分别约为3,636.50万元、20,141.00万元、28,318.12万元,占各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约为1.61%、6.58%、6.93%。
三、合同主要内容
1.交易主体
买方:合肥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晶澳(邢台)太阳能有限公司
卖方: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
2.合同标的:自动排版机、自动流水线、自动包装线和层压机设备等。
3.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3.09亿元(含税)
4.协议签署时间:2023年3月3日
5.生效条件:由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卖方逾期交货或逾期交付合同约定的任何技术资料,除不可抗力外,每迟延一周按照逾期履行部分金额总额的0.5%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延迟发货货物价款总额的5%。不满一周的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来计算天数。
7.结算方式:按履约节点进行结算,分预付款,发货款,验收款,质保金。上述款项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8.履行期限:具体根据客户下发交货计划执行。
9.定价依据: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保证交易价格公允客观,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晟成光伏与上述交易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09亿元(含税),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7%,占晟成光伏2021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3.87%。本订单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性。
五、风险提示
1.该合同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或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最终以公司经会计师审计的定期报告为准)。
2.本协议及后续合作履行期间存在因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合同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不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交易双方签订的设备订单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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