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3-027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13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天山三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龙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4,659,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105%(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49,670,81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324,900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47,345,912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2,050,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2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09,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2,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952,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74%。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许华山女士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5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2,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秦龙先生、林文龙先生、金胜勇先生、秦靖博先生、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疆鑫石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新疆恒厚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952,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2,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5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2,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26,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1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4,65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952,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显清、王筱宁
3、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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