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2021年7月23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或“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债务和解协议》。安信信托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转让持有的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银国际”)3.4%股权、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信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国海成长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中铁信托-传化股份2号单一资金信托”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华安资产-怀瑾抱钰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全部收益权的50%(不含该部分收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平安渤海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安信信托持有的“渤海信托·海盈(三十六期)指定用途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受益权(不含该部分受益权于偿债确认日对应的底层现金资产)以及安信信托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金为4,000万元的质押贷款的债权以及8亿元以偿还待和解债务(包括本金3,278,360,350.77元及对应利息、罚息、资金成本、其他费用等)(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或“本次交易”,相应资产简称“标的资产”或“置出资产”)。
公司已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12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上述会议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2022 年 7 月 22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向公司确认了关于公司持有的湖南大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4,000万元质押贷款债权的相关权利已移交完毕(公告编号:临2022-048)。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重组方案在完成相关审批、核准、注册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及时披露重组实施情况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前每30日披露一次进展情况。根据规定,公司前期披露了《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临2022-014、临2022-018、临2022-028、临2022-034、临2022-042、临2022-048、临2022-066、临2022-075、临2022-087、临2022-098、临2023-002、临2023-014、临2023-019、临2023-025)。
二、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后续工作安排
1.对于信银国际3.4%股权的交易,待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信银国际各自完成相应决策程序及获得各自主管监管部门批复(如需)后,公司将尽快完成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完成资产交割。
2.就本次交易中存在权利限制情形的置出资产,待查封冻结机构解除权利限制后,公司将尽快完成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完成资产交割。
3.对于其他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标的资产,公司将与交易对手方协商办理相
关资产交割手续。
三、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为保证公平的信息披露,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3-04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5月10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3】045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主营业务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95亿元,已连续三年下滑。其中信托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1.91亿元,均为信托报酬,根据三季报问询回复,其中1.5亿元来自于单一信托项目A终止后形成的信托报酬。2023年一季报显示公司营业总收入0.11亿元。同时公司2022年及2023年一季度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流入均为0。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信托业务开展及清收情况说明营业收入持续下滑的原因;(2)相关信托项目已终止情况下未有回款的原因,相关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3)2022年主要收入来自于单一信托项目且规模较小,相关收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2、关于固有业务。2022年末,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余额77.01亿元,计提减值准备61.58亿元,账面价值15.43亿元,且均被列入信用风险与预期信用损失情况第三阶段,公司仅确认利息收入151.78万元,2023年3月末,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6.64亿元。债权投资期末余额44.04亿元,减值准备30.15亿,账面价值13.8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相关贷款、债权投资合同利率等,说明公司固有业务利息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依据以及确认金额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要求;(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各债务人信用风险,说明公司贷款、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计提依据,相关减值准备金额是否充足;(3)2023年一季度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账面价值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问题(1)、(2)发表意见。
3、关于诉讼事项。截至2022年财务报表批准日,公司作为被告涉诉案件78宗,涉诉金额为102.80亿元。另外公司尚余保底承诺本金16.84亿元。其中,2.50亿元已根据法院审理结果计提了相应损失,一审未判决涉诉8.36亿元。2022年末,公司就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20亿元,其他应付款诉讼赔偿支出39.43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区分诉讼阶段披露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数量、合计涉案金额、判决结果等,并进一步说明相关赔偿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尚余保底承诺事项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进展;(3)请结合诉讼判决、被担保方偿付能力等,说明针对诉讼事项计提20亿元预计负债的依据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意见。请律师对公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表意见。
4、关于债务重组。2021年度,公司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公司)就44.5亿元流动性支持本金及利息债务达成和解,2022年9月,信保基金法院裁定以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 14.55 亿股公司股票抵偿公司对信保公司所负债务 42.63 亿元。2022 年12月28日,信保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函件,同意确认司法偿债将相对于36.5亿元本金及其利息合计47.20亿元的待和解债务进行清偿,同时豁免差额合计4.57亿元的债务,增厚公司归母净资产12.61亿元。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信保公司就债务豁免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发出关于豁免公司债务的函之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结合上述情况明确说明上述债务豁免是否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2)请结合前述债务重组程序、时间安排等说明本次债务豁免事项的正式生效时点,报告期内确认权益的依据,并进一步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债务豁免规避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3)2022年12月31日,公司表内有息负债情况,句括对手方、形成原因、计息情况及后续偿还安排。请年审会计师具体说明就债务重组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得的审计证据,并就问题(1)、问题(2)发表意见。请律师就问题(1)、问题(2)发表意见。
5、关于交易性金融资产。2022年末,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41.47亿元,其中信托计划产品余额19.59亿元,股权投资9.73亿元,股票产品自期初5.33亿元减少至242万元,基金产品增加至7.51亿元。2022年,公司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24亿元。2023年3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32.9亿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2022年,股票产品及基金产品余额大幅变动的原因;(2)结合相关产品预计未来现金流入等情况,核查并说明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确认的准确性;(3)2023年一季度末交易性金融资产大幅减少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10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为《问询函》的全部内容,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