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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周五)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38,748,5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676%,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01,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546,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15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33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1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620%。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其中所涉及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770,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65%;反对97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2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52%;反对97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4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48,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6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听取事项:《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兵律师、孙静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ST国华             公告编号:2023-023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及2023年5月20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彭瀛、郭训平、深圳市睿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普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定向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应补充补偿公司的股份939,474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的0.71%。

  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2,848,008股减少至131,908,534股,注册资本将由132,848,008元减少至131,908,534元。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7月3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申报登记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10号翠林大厦12层,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阮旭里

  联系电话:0755-83521596

  电子邮箱:gnkjsz@163.com

  邮政编码:518049

  3、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1)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在申报文件上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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