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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六冶被请求支付违约金、租金损失、房屋维修费用等人民币176,126,250.2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六冶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3)豫1702民初4409号)及《民事裁定书》((2023)豫1702民初4409号、(2023)豫1702民初4409号之二),驻马店开发区嘉富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诚置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六冶作为被告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保全申请。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嘉富诚置业

  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盘龙山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45号楼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高辉

  被告:六冶

  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六冶与嘉富诚置业签订了案涉工程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工程标准、合同价款与支付、竣工验收等事宜。嘉富诚置业近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六冶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造成工程逾期的情形。

  同时,嘉富诚置业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3)豫1702民初4409号、(2023)豫1702民初4409号之二)。根据《民事裁定书》,目前六冶已被查封债权人民币7,500.00万元、名下部分房产及土地,并被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嘉富诚置业就与六冶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决六冶向嘉富诚置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人民币38,965,541.70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六冶向嘉富诚置业支付逾期交付商铺及车位的租金损失暂计人民币129,088,025.50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六冶支付嘉富诚置业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8,072,683.00元;

  (四)请求法院判决六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传票((2023)豫1702民初4409号)

  (三) 民事裁定书((2023)豫1702民初4409号)

  (四) 民事裁定书((2023)豫1702民初4409号之二)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3-03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系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9,000.00万元、利息(以人民币9,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8日金额为人民币2,160.90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九冶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聂玉栋

  被告一:汉中航空智慧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投资)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柳林镇时代大道与风景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泰山

  被告二:汉中航空智慧新城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新城污水处理厂)

  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沙河营镇梁家庵村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九冶与新城投资签订了案涉工程的项目协议书,约定新城投资将位于汉中航空智慧新城的案涉工程发包给九冶,九冶向新城投资支付履约保证金。九冶与新城投资就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投资金额、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工程进度及工程置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20年11月,九冶又与新城投资、新城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新城污水处理厂就新城投资向九冶返还保证金及资金利息向九冶承担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新城投资清偿义务履行期届满之后2年。

  2021年1月,新城投资在九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向九冶出具了收据,金额为人民币9,000.00万元。但截止目前新城投资未按照约定开展项目工程,双方也未就项目置换达成一致。

  由于新城投资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新城污水处理厂对新城投资需返还九冶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九冶向位于陕西省汉中市的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九冶就与新城投资、新城污水处理厂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依法判令新城投资立即向九冶返还保证金人民币9,000.00万元整;

  (二)依法判令新城投资以人民币9,0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向九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8日,金额为人民币2,160.90万元);

  (三)依法判令新城污水处理厂对新城投资上述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向九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全部由新城投资、新城污水处理厂承担。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 民事起诉状

  (二) 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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