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3-09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星期四)下午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18号公司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835,177,0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5.273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831,676,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4.91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501,0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575%。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3,501,0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5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液化天然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液化天然气销售和购买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9,652,7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76,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1%。
关联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斯浩律师、罗汉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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