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2,194,4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国兴环球需向公司退款92,194,480元并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2023)冀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河北高院就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以及国兴环球反诉本公司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二审判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5日,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就合同纠纷将国兴环球起诉至廊坊市中院,涉及金额人民币92,194,4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等。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廊坊市中院通知,国兴环球提出民事反诉,涉及人民币71,230,641.40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
以上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2020-032号、临2020-076号公告。
2021年6月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市中院)向公司出具了(2020)冀10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诉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以及国兴环球反诉本公司合同纠纷议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的结果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临2021-042号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高院(2023)冀民终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一审判决国兴环球向香江控股退款92,194,480元并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应予维持,国兴环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有误。本院纠正为,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748元,由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国兴环球需向公司退款92,194,480元并支付自本案立案之日(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89,937,280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影响情况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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