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易购 公告编号:2023-0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202,45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5%,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1,965,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30,486,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09,227,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赞成票6,197,780,77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票4,402,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票26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04,556,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7%;反对票4,402,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0%;弃权票26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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