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5日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477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布鲁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布鲁克”),其他股东杭州市布鲁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布鲁克企管”)、宁波热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热威”)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企业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3、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的楼冠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吕越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4、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冠良哥哥楼冠豪、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冠良侄女楼溢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锋,监事金莉莉、胡光驰、章成盛,高级管理人员沈园、张海江(原公司监事会主席),员工杨成荣(原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11日上市,截至2024年2月21日收市,公司股票自2024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21日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23.10元/股,已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据相关安排及承诺上述承诺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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