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24月);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725,294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725,294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因2024年5月2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9号),同意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26.2300万股,并于2022年5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总股本为5,178.6639万股,首次公开发行A股后总股本为6,904.8939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440.2266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78.7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64.6673万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1.2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股数量为725,2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5%。现限售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2024年5月27日起上市流通(因2024年5月2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的承诺如下:
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必易微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25,2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5%,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因2024年5月26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的通知,谢朋村先生与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三人于2024年5月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的情况
谢朋村先生、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三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2021年7月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谢朋村先生意见为准。
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
(1)各方确认,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11月27日。
(2)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相关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有关规定,遵守相关减持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表决权委托
(1)张波先生及喻辉洁先生(以下合称“委托方”)承诺,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期间(以下称“表决权委托期间”),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均不可撤销的委托谢朋村先生(以下亦称“受托方”)行使。
(2)委托方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代表其行使委托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且该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①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②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等股东提议或议案;
③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④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涉及委托股份的股份减持、股份质押、限售期变更、转让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但委托方应在减持或出质股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方)。
(3)对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权利时另行取得委托方的授权或事先征求委托方的意见。但若监管机关要求委托方单独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章或履行其他程序的,委托方应于收到通知后2日内配合完成。
(4)各方确认,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减持委托股份的,则针对委托方持有的剩余委托股份仍然按前述约定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若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因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或者以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增加持有了公司的股份,则前述新增的股份亦属于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也随之全部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5)在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再就委托股份行使所有委托权利,亦不得委托除受托方之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行使委托权利。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撤销本协议所约定的委托权利,或以其他方式排除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或对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设置障碍。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仍为谢朋村先生。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37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诉讼进展
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收到法院裁定
●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不涉及具体诉讼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05民初10805号),根据该裁定书,就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与谢朋村先生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撤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网络送达的《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等文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股东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向法院诉请确认解除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的案件。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情况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谢朋村先生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305民初10805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波先生、喻辉洁先生撤回对谢朋村先生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38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4日、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参与对象实际认购和最终缴款的审验结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际参与认购的员工共计12人,最终认购份额为1,560.00万份,缴纳认购资金总额为1,560.00万元,认购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104.00万股,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024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011244)中所持有的104.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8日非交易过户至“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520683),过户价格为15.00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0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1%。
根据《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一次性解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