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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0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74,550,4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7,953,710股,下同)的36.0081%。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9,890,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85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65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2人,代表股数15,173,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1%。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控股有限公司、李福忠、王志军、路漫漫、王月清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257,541,711股。

  9、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新增为子公司及二级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及同步修改相关文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福忠、王月清、云喜报、关映贞、菅明生、刘迎春、牛有山、田中宏、刘立、楚新华回避表决,共持有股份18,439,415股。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8、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9、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1、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算管理办法》

  

  2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丽和郝丽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4-043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符合解除限售要求,同时因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因退休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28,00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股本总数减少8,728,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减少8,728,000元。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由780,422,398股变更为771,694,39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780,422,398元变更为771,694,398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公司债权人可采用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7月3日

  2、申报登记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84号鼎盛华世纪广场写字楼22层

  邮编:010000

  联系人:高婷

  联系电话:0471-3291630

  传    真:0471-3291625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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