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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2024-036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安立红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公司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选举安立红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第十二届监事会保持一致。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监事会选举安立红先生担任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保持一致。

  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将由监事会主席安立红先生、监事张一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孙博先生组成。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5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齐战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玉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及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确认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参会并已依法回避了对议案 6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8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一弛、伏军、宋建波)。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子腾 徐旭敏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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