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6.85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6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5)、《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7)。
二、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根据《回购报告书》规定,如公司在本次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价格上限。
三、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具体情况
根据《回购报告书》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85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6日生效。
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5,927,527×0.15)÷280,000,000≈0.1478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7.00-0.1478)+0)]÷(1+0)≈26.85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862,197股(含)至2,979,515股(含),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280,000,000股的0.67%至1.06%。具体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到期赎回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金额:人民币8,275万元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2774期
● 委托理财产品
现金管理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金额:人民币8,275万元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3408期
现金管理期限:30天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预期年化收益率:1.05%-2.45%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一、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购买了金额为8,275万元人民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上述结构性存款产品已到期赎回,收回本金8,275万元,实现收益14.6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拟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投资回报。
(二) 资金来源
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三) 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四) 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内部控制如下:
1、公司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产品的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3、公司资金管理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三、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一) 委托理财产品协议书主要条款
委托理财产品: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与中信银行签订了《结构性存款产品认购协议》,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3408期产品,金额为8,275万元。主要条款如下:
(二) 产品说明
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中信银行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3408期,该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风险控制分析
1、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中信银行共赢慧信汇率挂钩人民币结构性存款03408期,产品类型为本金保障型产品,该产品风险等级低,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2、 在购买的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公司资金管理部将建立理财台账,与产品发行方保持密切联系,跟踪理财资金的动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保证资金安全。
3、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一) 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与受托方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七、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八、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8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4,072,473股,即为275,927,527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41,389,129.05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280,000,000股,扣除不参与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4,072,47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275,927,527股。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75,927,527×0.15)÷280,000,000≈0.1478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78元/股)+0]÷(1+0)=前收盘价格-0.147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陈兴明、陈其龙、陈其德、陈其凤及无限售流通股股东泉州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文进、王良华、柯文理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执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2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0.135元;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5元。
派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0.1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5-87777879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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