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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内容如下:

  “经查,2022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与黑龙江小康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供应链)发生采购交易3.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小康供应链为东方集团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6的规定,孙明涛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裁,康文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康文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内控管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4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92024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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