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3、涉案金额:5.4亿元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针对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24)京02执518号之一,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2023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致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4亿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雷霄和袁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859,710.01元由北京致云、雷霄、袁媛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3年10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被告雷霄、袁媛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请求:1、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支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权转让款5.4亿元及利息、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威股份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2024年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8日出具的(2024)京民终4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雷霄、袁媛于法定期限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雷霄、袁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执行情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为540,405,000元及逾期损失等。执行情况如下: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 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 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雷霄、袁媛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截至目前,公司收到发还执行案款179,707.9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公司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对(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新增尚未披露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78.69万元。
四、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裁定,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件若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京02执518号之一。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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