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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4年9月25日起至2027年9月25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4年9月25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77号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止。授权董事长根据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注2:以上数据均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计量基础。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注册资本:280,000,000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元

  

  信用等级:AAA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五) 保证人承诺

  (1) 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A、 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B、 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C、 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非正常停业;

  D、 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 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人:

  A、 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B、 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C、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D、 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3)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4) 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资责任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 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6) 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保证人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 若保证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证人的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保证人承诺公开披露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事项已经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8) 保证人确认,即使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改变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顺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受任何影响。

  (六) 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违约:

  (1)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已失效或已违反的。

  (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任一约定事项或本同其他约定义务的。

  (3)保证人停业、停产、歇业、整顿、重整、僵局、清算、被接管或托管、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或破产的。

  (4)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5)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保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者试图转移资产的。

  (7)发生其他情形,依债权人合理判断可能或已经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 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之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及/或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到期,及/或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据本合同约定补足保证金。

  (八) 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九) 合同要素条款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被担保债权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4年09月25日至2027年09月25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叁亿元整(大写)为限。

  (十) 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需要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反担保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的担保,考虑了汇绿园林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汇绿园林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为118,000万元,均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6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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