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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19        证券简称:爱科赛博         公告编号:2024-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00-16:00

  ●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4年10月31日前访问网址 https://eseb.cn/1iH84j0hwL6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进行会前提问,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 说明会类型

  公司将于2024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00-16:00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文字互动方式

  三、 参加人员

  董事长、总经理 白小青,独立董事 陈俊,财务总监 苏红梅,董事会秘书 康丽丽(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 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15:00-16:00通过网址https://eseb.cn/1iH84j0hwL6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2024年10月31日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 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康丽丽

  电话:029-81026515

  传真:029-81026515

  邮箱:public@cnaction.com

  六、 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19         证券简称:爱科赛博         公告编号:2024-060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283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9月12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9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5,385,41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公司股份2,097,310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13,288,108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公司调整后的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8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11,717.86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288,108×0.02835)÷115,385,418=0.02783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2783)÷(1+0)=前收盘价格-0.02783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白小青、西安博智汇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企业、苏红梅、卢家林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3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3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52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83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9-81026515

  特此公告。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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