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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中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0人,代表股份95,31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9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90,16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2.74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3人,代表股份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5人,代表股份7,049,1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89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代表股份5,152,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67%。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24,8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953,391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69,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999,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44%;反对35,1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1%;弃权14,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65%。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4,582,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276%;反对734,9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71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2,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561%;反对734,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55%;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4%。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70,8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92%;反对3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2%;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137%;反对35,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0%。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罗子瑜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肖雅文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肖雅文女士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截至本公告日,肖雅文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肖雅文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在此期间,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的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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