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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8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在惠州仲恺高新区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兴启西路3号惠州信宇人一号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0日以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凌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以下简称“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4年12月19日,公司“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和“惠州信宇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以上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经审计。

  三、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与情况

  (一)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计划的2024年12月延长至2025年12月。

  (二)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虽然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目前锂电池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尤其是固态电池的研发出现突破式进展,为保障更高质量的研发成果及适应新的技术发展方向,公司及时对研发项目进行了规划和调整。该调整导致了公司需对实验室进行优化设计,并选型及购置新的实验室设备,需花费较多时间,目前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当前该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决定在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三) “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虽然公司在前期对“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经过了充分的整体可行性研究和规划,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首先,整个产业链结构性产能过剩导致下游扩产需求放缓,公司的扩建项目也受到影响。其次,部分设计不匹配数字化工厂建设的需求,因此对部分功能进行了优化。此外,为提高关键零部件的加工精度和品质,选型了部分进口加工设备,进口设备的采购周期比较长。基于谨慎性原则,结合当前该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公司决定在该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实施方式及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

  四、 募投项目“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项目设计是在公司核心产品的整体产能利用率逐渐趋于饱和的背景下进行的必要产能扩充规划。虽然目前锂电行业竞争激烈,行业短期处于产能过剩阶段,但公司的核心产品SDC涂布机、分辊分等设备,以其独创性、高性能及显著为客户降本增效的特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差异化竞争优势,并逐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因此,公司虽然放缓了扩建的进度,但仍需为未来行业竞争进行布局。

  (二) 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公司具备高效的项目管理团队,保障了产能提升后的项目管理。公司依托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完善的制度,建立了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保障项目规划和部门统筹,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监控项目进度和解决问题,每个项目均配备项目经理负责执行。在该项目管理体系下,公司能高效执行多个复杂项目,保持行业领先地位,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公司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和成熟的销售网络,保障了公司未来订单的延续性。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针对技术密集型装备制造行业,公司采用直销模式,通过营销中心跟踪市场动态,收集销售信息。项目前期,跨部门专案小组与客户对接,利用技术优势获取订单。稳定的客户基础和有效的销售策略有助于项目产能的市场转化。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募投项目“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公司将根据行业情况推进厂房建设的进度,保障募投项目实施。

  五、 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保障措施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未改变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规划及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将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募投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后续实施。

  六、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专项意见说明

  1、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2、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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