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公告编号:2025-00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9号A座7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杨先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鲍鸣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兼联席总裁王志远先生、董事兼副总裁吴凤林先生、独立董事韩维芳女士、周坚先生、蒋雁翔先生通过通信方式参与了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财务总监杨子江先生、副总裁许奇先生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副总裁陈俊线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年度对外担保临时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结合网络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同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静、黄熙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临时提案的提出及表决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08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王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1号)
“王志远: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82198710262614)于2019年8月至今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香江)董事。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7月31日,你的父亲王某华存在买入城地香江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期间,买入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买入金额141,263元;卖出城地香江股票28,100股,卖出金额155,996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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