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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流程较为复杂,本次重整申请能否被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集团”)虽已缴纳尽调保证金并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中选为预重整投资人,但重整事项仍面临多重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方案的最终确定、权益调整安排、重整投资款项支付、股价及重整投资成本、重整投资人内部审议程序、司法审查程序、债权人会议审议结果及股东大会审议结果等。因此,石药集团最终能否参与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自2024年5月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期末净资产为正,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因此,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股票存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鉴于重整流程较长,公司完成重整的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在重整过程中,公司触及退市标准,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总裁杨栋先生和财务负责人马学红女士均是基于自愿原则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石药集团无法通过上述2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控制。

  2024年7月2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中院”或“法院”)下发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湘07破申7号】,常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自法院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预重整事项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法院指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临时管理人就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发出债权申报事项说明。债权人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含当日)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景峰医药预重整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常德中院裁定受理景峰医药重整后,在正式重整程序内继续申报债权。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为顺利推进公司的预重整工作,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化,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募意向投资者。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为方便意向投资人准备材料、进行内部决策,吸引更多意向投资人参与,保障各方参与预重整投资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临时管理人决定延长预重整投资报名期限,报名截止时间由2024年8月8日延长至2024年8月15日,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由2024年8月15日(含当日)延长至2024年8月22日(含当日),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工作截止日期及《预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日期由2024年8月20日下午五点延长至2024年8月25日下午五点;如提前截止的,将另行通知。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披露了《关于确定预重整投资人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截至2024年8月15日,共有4家投资人(联合体按1家计算)提交报名材料。截至2024年8月25日,共有1家投资人(联合体按1家计算)缴纳尽调保证金并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2024年8月25日,经临时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商业谈判,最终确定以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为中选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2024-101)。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对预重整延期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年9月26日,为保障公司预重整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间。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下发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湘07破申7号之二】,常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延期一个月至2024年11月2日。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法院对预重整延期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0)。2024年10月31日,为保障公司预重整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公司及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间。2024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常德中院下发的《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湘07破申7号之三,常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延期。

  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6、2024-146)。

  目前,公司正在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有序推进各项预重整工作。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已于2024年8月31日届满,临时管理人及公司等各方正在进行相关债权审查工作。除此之外,公司配合临时管理人继续开展财产调查、主要债权人沟通等事项,并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风险提示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2、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情况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破产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流程较为复杂,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破产重整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完毕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如果本次破产重整事项未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债务问题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公司的基本面将可能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石药集团虽已缴纳尽调保证金并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中选为预重整投资人,但重整事项仍面临多重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方案的最终确定、权益调整安排、重整投资款项支付、股价及重整投资成本、重整投资人内部审议程序、司法审查程序、债权人会议审议结果及股东大会审议结果等。因此,石药集团最终能否参与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总裁杨栋先生和财务负责人马学红女士均是基于自愿原则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石药集团无法通过上述2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控制。

  5、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12条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1)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7)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8)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7、债券到期未清偿

  根据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公司已与“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了9只证券投资基金,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公司尚未清偿“16景峰01”的剩余本金为1.85亿元,尚未清偿剩余利息为0元。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R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   R扭亏为盈

  

  注:上述表格中,扣除后营业收入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公司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进行了预沟通,双方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景峰01,债券代码:112468.SZ)债券持有人明泽远见6号债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安徽明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利元启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启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量利元玺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宁波量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源铨东湖6号私募债券投资基金、源铨东湖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杭州源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祺顺扬帆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祺顺扬帆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鑫绰鑫融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鑫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家基金管理人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该部分影响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影响金额为2.50亿元-2.70亿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本报告期扭亏为盈,同时归母净资产由负转正。

  本次债务豁免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司偿债压力,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3.12条的规定,公司2024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1、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7、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8、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9、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10、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自2024年5月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因此,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股票存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三)破产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流程较为复杂,尚需事前获得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意见,因此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破产重整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完毕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如果本次破产重整事项未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债务问题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公司的基本面将可能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债券到期未清偿

  根据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公司已与“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了9只证券投资基金,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公司尚未清偿“16景峰01”的剩余本金为1.85亿元,尚未清偿剩余利息为0元。上述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的债权,有利于降低公司负债金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豁免债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1)。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二)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涉及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刊登在选定媒体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及进展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其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四)项之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属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第一款第(七)项之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进展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期末净资产为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本期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初步核算预测数据,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期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但有存在偏差的风险,具体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董事会关于2023年度内控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十)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自2024年5月6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部分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保留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因此,公司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存在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风险,公司股票存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重点提示的风险事项

  (一)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并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沟通,公司预计2024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5-003)。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2023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事项的影响暂未消除。

  (二)破产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风险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进入预重整程序,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审查流程较为复杂,尚需事前获得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意见,因此本次重整申请是否被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破产重整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完毕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可持续发展轨道。

  如果本次破产重整事项未被人民法院受理并且债务问题未能形成妥善的解决方案,公司的基本面将可能存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债券到期未清偿

  根据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与“16景峰01”债券持有人达成的展期方案,公司应于2024年7月1日支付“16景峰01”的本息,本金为2.9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能清偿“16景峰01”的到期本息。公司已与“16景峰01”持有人中的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签署了《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协议》。5家基金管理人代表了9只证券投资基金,累计豁免其所持有的公司“16景峰01”债券本金共计1.1亿元,以及其所持“16景峰01”债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除本金外应收未收的全部费用。本次豁免后,公司尚未清偿“16景峰01”的剩余本金为1.85亿元,尚未清偿剩余利息为0元。上述债务豁免系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情形,公司债权人直接豁免对公司的债权,有利于降低公司负债金额,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豁免债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审计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41)。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31,365,453.60元(包括剩余工程款27,892,80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3,388,975.20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4日的滞纳金83,678.4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沪0113民初960号】,宝山区法院已受理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8日,原告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号,施工合同总价为40,480,000.00元。

  2022年2月18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截止2021年10月13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16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2,789.28万元。

  3、如上海景峰于2023年10月23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2021年9月6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药业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价大于或小于5,160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偿支付靖丰建设剩余的2,789.28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为止,年利率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和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未全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

  案涉项目于2020年8月6日开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完工。案涉项目分项、分部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案涉项目组织竣工验收,但被告1及被告3既未回复,也未组织竣工验收。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5,160万元,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789.28万元。

  原告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于被告2为被告1的一人股东,故被告2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被告3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1)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1没有按约回购目标资产,故被告3有购买案涉项目且代偿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2)由于三方协议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等体现保证合同特征的相关条款,且被告3与被告1无从属关系,故,被告3的代偿支付行为应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故,被告3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案涉项目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

  2、判令被告1支付利息3,388,975.2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1支付滞纳金83,678.4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千分之一/日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4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1+2+3合计:31,365,453.60元。

  4、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判令被告3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判令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25)沪0113民初960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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