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5-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苏同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9,889,241股被司法拍卖,占公司总股本的3.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用户姓名许譞在本次网络拍卖中以人民币100,171,628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公司股票7,600,097股;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用户姓名洪清法在本次网络买卖中以人民币28,966,829元的价格竞买成功公司股票2,289,144股。
●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股东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424,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67%;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公司股东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535,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5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2月25日10时至2025年2月26日10时在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拍卖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共计9,889,241股。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司法拍卖的进展情况
公司通过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公开信息获悉:
(一)苏同先生持有的公司760.0097万股股票,竞价成功。经查询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于2025年2月26日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用户姓名许譞通过竞买号H8438于2025/02/26 10:17:15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60.0097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100,171,628(壹亿零壹拾柒万壹仟陆佰贰拾捌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苏同先生持有的公司228.9144万股股票,竞价成功。经查询淘宝网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于2025年2月26日公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结果如下:
“用户姓名洪清法通过竞买号G4376于2025/02/26 10:00:00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阿里拍卖平台开展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28.9144万股股票”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
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28,966,829(贰仟捌佰玖拾陆万陆仟捌佰贰拾玖元)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
标的物最终成交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二、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司法拍卖网拍阶段已经结束,本次拍卖标的最终成交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仍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本次司法拍卖前,公司股东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姜香蕊女士、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424,5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67%;如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交割完成,公司股东苏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7,535,2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76%。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经公司核查确认,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用户姓名许譞、洪清法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核查,未发现参与本次司法拍卖竞买用户姓名许譞、洪清法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规定,本次司法拍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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