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杉杉股份”)收到控股股东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212破申8号,下称“《民事裁定书》”),获悉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称“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杉杉集团的重整申请。
● 人民法院已裁定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但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 法院裁定的类型: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控股股东的重整申请。
公司于2025年1月27日披露了《杉杉股份关于控股股东重大事项的公告》(临2025-007),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2025年2月26日,公司收到杉杉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一)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简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于2025年1月21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杉杉集团进行重整。申请人基本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负责人:陈承标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宝华街25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放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
负责人:王晓伟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63、565、567、569、571、57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兼业代理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负责人:李柏涛
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外滩街道宁波市绿地中心96、97、100号,大庆南路80-88号(双号),江安路376号2-9至2-14,江安路366号23-33层
经营范围:主营: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总行授权的发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资询、见证业务。
(二)法院裁定时间:2025年2月25日。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杉杉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
2、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杉杉集团管理人。
三、本次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目前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实质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截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杉杉集团重整日(即2025年2月25日),杉杉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20,29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21%;杉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8,008,9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7%。前述所持公司股份存在较高比例被质押、司法冻结、标记或轮候冻结的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四、风险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杉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杉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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