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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 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为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山重工”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拓山重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甲方资源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意见;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0、制定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6月30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3年6月30日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6月30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4年6月30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5年6月30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安徽拓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5年6月30日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保荐机构对拓山重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民生证券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原委派黄益民先生、居韬先生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现因原保荐代表人黄益民先生、居韬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孔海宾先生、梁安定先生自2023年11月15日起接替黄益民先生、居韬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2023年12月,民生证券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原委派孔海宾先生、梁安定先生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现因原保荐代表人孔海宾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周刚先生自2023年12月11日起接替孔海宾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拓山重工未发生其他重大且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履行保荐职责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后认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合理的程序,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周刚         梁安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04月 30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顾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04 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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