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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66                证券简称:优宁维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古丹路15弄16号1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冷兆武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85,739,068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86,666,668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927,60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5人,代表股份47,406,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92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45,39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008,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1%;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08,1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21%。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7,308,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6%;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9,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49%;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8%;弃权2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3%。

  (二)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9,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6%;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152,8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0,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580%;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8%;弃权152,8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22%。

  (三)审议并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3%;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弃权155,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5%;反对7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8%;弃权155,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0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67%。

  (四)审议并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6,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3%;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8%;弃权155,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5%;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49%;弃权155,4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16%。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10,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42%;反对1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8%;弃权148,8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70%;反对1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1%;弃权148,8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冷兆武先生(持有28,674,000股)、许晓萍女士(持有8,980,200股)、上海阳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4,779,000股)、冷兆文先生(持有2,009,800股)、许晓华先生(持有955,800股)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42%;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弃权153,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42%;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弃权153,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71%。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1%;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153,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42%;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弃权153,3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71%。

  (八)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8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4%;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25%;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3%;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8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3%;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141,0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12%;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3%;弃权141,0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5%。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8,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1%;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80%;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78,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91%;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4%;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80%;反对8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7%;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8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3%;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141,0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12%;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3%;弃权141,0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5%。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8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4%;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25%;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3%;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

  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47,181,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44%;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1%;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82,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25%;反对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3%;弃权147,66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2%。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汪海飞、陈晨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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